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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5]83号
颁布时间:2005-05-19
2005年5月19日 粤地税发[2005]8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市 支局,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 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 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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