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孚(珠海)石油码头有限公司收取退还土地出让金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300号
颁布时间:2005-06-07
2005年6月7日 粤地税函[2005]300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孚(珠海)石油码头有限公司分期收回土地出让金并计算利息有关 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珠地税发[2005]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美孚(珠海)石油码头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向珠海市规划国土局(下称国土 局)归还土地使用权,分期收回土地出让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对逾期 利息,该公司收取利息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 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印发的《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第十点规定,对该公司收取的此项利息和滞纳金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
上一篇: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东莞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