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327号
颁布时间:2005-07-11
2005年7月11日 粤国税函[2005]3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穗国税发[2005]64号)悉。关于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申请免 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见附件
国税函[2005]626号
), 同意对该代表处从事符合
国税发[1996]165号
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 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2)
上一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取得专利代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嘉业购物中心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