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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5]135号
颁布时间:2005-07-04
2005年7月4日 粤地税发[2005]13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 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的规定,以及生产资料的价格情况,经研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3元。 二、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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