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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暂停年审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97号
颁布时间:2005-06-16
2005年6月16日 东地税函[2005]9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接市劳动局《关于暂停〈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的通知》(东劳函[2005] 5号),文件决定从今年起我市暂停开展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度审验工作。为此, 市局作下如下规定:已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个体经营者于年度终了 后2个月内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办理上年度的税收减免时,无须再提供经年审的《再 就业优惠证》,当年度资格认定相应取消。东地税发[2003]195号文和东地 税发[2005]1号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关于暂停《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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