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汕头市纳入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试点单位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276号
颁布时间:2005-06-14
2005年6月14日 粤国税函[2005]276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试点工作的请示》(汕国税发[2005] 92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 知
》(国税发[2004]110号)的精神,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纳入全省税控 收款机推广应用的试点单位,请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做好税控收款机使用评 价报告。试点工作情况、问题及税控收款机使用评价报告应定期报告省局。 此复。 (2)
上一篇: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取得互联网广告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