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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8]182号颁布时间:2008-08-1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规定的备案方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合同备案。因时间较紧,各单位应尽快通知企业及时备案。对合同备案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