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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219号
颁布时间:2007-11-05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21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该保险业发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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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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