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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各类应税津贴补贴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211号
颁布时间:2007-10-18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强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各类应税津贴补贴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发挥党政机关依法纳税的表率作用,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应在扣除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费补助等后的余额,按照适用税率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由人事、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统发工资、津贴、补贴等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应税所得,由各机关事业单位将这些所得并入统发工资总额中,计算出月应纳税额,再减除统发工资部分已扣缴的税额,计算出当月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并于次月七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三、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通知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鼓励和帮助扣缴义务人采取电子远程申报等方便快捷的方式做好扣缴申报工作。
四、各单位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采取以会代训、上门服务等各种有效方式,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掌握正确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五、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数据管理,认真做好数据的分析比对及保密工作,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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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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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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