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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6]220号
颁布时间:2006-12-31
城阳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应税产品与非应税产品的管理,定期开展投入产出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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