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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213号
颁布时间:2006-12-19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1、工业、商业按照实际申报经营(销售)额的1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娱乐业按照实际申报经营(销售)额的1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3、其他行业按照实际申报的经营(销售)额的1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的,按照2%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律在纳税申报表填在“境内”部分: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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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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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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