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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54号颁布时间:2007-03-16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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