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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8]7号
颁布时间:2000-09-28
青地税一[1998]7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 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有经营 机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一)项规定, 其应纳税款应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 务人。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 (1998年1月12日 国税发[1998]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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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营业税报告表填表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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