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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7]51号
颁布时间:1997-12-18
1997年12月18日 青地税一[1997]51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628号文《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 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如何征收资源税,待山东省人 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税函[1997]6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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