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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0]84号
颁布时间:2000-05-09
2000年5月9日 青地税发[2000]84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针对目前会计、审计、律师、税 务事务所(以下简称“四所”)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全市“四所”纳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现提出以下 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四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管理办法(试行)》(青地税发[1999]171号)实行。 二、对“四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润率(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15%, 由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予以确定。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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