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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29号
颁布时间:2008-01-28
济南、青岛、淄博、泰安、济宁、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0.2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要求,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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