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21号
颁布时间:2006-08-07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免征营业税。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及超出规定范围的收费,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对学校代有关单位收取的学生装费、午餐费、保险费等项目,凡不作为学校收入核算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学校取得的捐资助学收入,凡与学生入学没有任何关系,学校未对其提供教育劳务的,不征收营业税。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映。
上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