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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121号
颁布时间:2006-08-2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加强执法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做好向司法部门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查办税务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应当按照程序规定,制作规范文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所移送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以偷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必须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完整移送本级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审理结论,认为应移送的案件,以县级局名义书面报市级局审查,经市级局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再报省局作最终审核,经省局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未经本级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市级局审查和省局审核的案件,一律不移送。
三、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关系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关系到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地税机关的执法形象,关系到预防渎职犯罪行为的发生,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全系统各级政策法规、税收征管、税务稽查机构的涉税案件办理各环节、各岗位执法人员,必须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规范、严肃认真地办理每一个案件。凡未按上述要求执行、发生错案、败诉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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