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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343号
颁布时间:2006-1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协议供货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从非协议供货商处购置。
二、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协议供货的有关资料文件,请通过省局FTP查询。
三、本次协议供货结束后,各市局将各类设备的购置情况统一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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