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159号
颁布时间:2004-09-18
2004年9月18日 鲁地税函[2004]15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 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减免政策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纳 税时要对开票金额与其运输能力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开票金额异常,超过纳税人 运输能力的,要认真检查,凡发现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的,一律按规定 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和予以处罚。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 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退税办法 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 [2004]47号)执行。 三、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地税机关 要对其从事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情况属实,符合减免税条件 的,要及时为其办理退税;对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办理退 税。 四、对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减免税的管理、监督检查、统计分析等,按照《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 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152号
)的有 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 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