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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枣庄金田服饰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4]185号
颁布时间:2004-06-02
2004年6月2日 鲁国税函[2004]185号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枣庄市金田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 (枣国税发[2004]48号)和《关于枣庄市锦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按月办 理“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枣国税发[2004]49号)收悉。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 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同意对枣庄市金田服饰有限公司和枣庄市锦绣针织制 衣有限公司两户企业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请你局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 办理上述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手续,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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