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167号
颁布时间:2003-07-24
2003年7月24日 鲁地税函[2003]16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分析今年上半年我省个人所得税 增长不理想,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收入下降的原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 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努力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二、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精神,全面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 省局已于1996年印发了《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 (鲁地税所字[1996] 第30号),并在全省推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全面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 明细表制度,以全员明细申报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代扣代缴工作水平。请将这项工作 的开展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税管二处),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工 作情况进行抽查。
上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