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3]157号
颁布时间:2003-06-13
2003年6月13日 济地税发[2003]157号 局属各单位: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27日联合下 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对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体方面进行了规定。省局于今年 4月4日以鲁地税发 [2003]22号文进行了转发,转发通知中对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规定。现将这两个 文件转发给你们。 当前,再就业工作已成为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各个位要从战略 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关于再就业的各项地方税收优惠措施,规范行政执法,完善执法服 务机制,深化政务公开,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大力促进我市再就业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市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 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地税发 [2003]93号),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原则, 对提出申请的纳税人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确保再 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上一篇: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