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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105号
颁布时间:2004-04-02
2004年4月2日 鲁国税函[2004]10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研究确定,2003年度省内机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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