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最高开票限额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4]20号
颁布时间:2004-01-13
2004年1月13日 鲁国税函[2004]20号 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泰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核定最高开票限 额为一千万元的请示》(泰国税发[2003]124号文)收悉。根据《山东省国 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 [2001]240号文)规定,经审核,同意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重型汽 车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增值税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请严格按规定执行。 (3)
上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