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242号
颁布时间:2003-12-25
2003年12月25日 鲁地税函[2003]24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积极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 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现就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5%的税率征收,从而造成多征的营业税,务于 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退库,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贯彻执行情 况于2004年1月15日之前报省局(详见附表)。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法规政策,依法组织营业税收入,坚决杜绝 收过头税、混税种、混税目入库等问题。对第四季度特别是12月份营业税收入出现 异常情况的地区,省局将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征税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3)
上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通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