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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733号
颁布时间:2001-12-24
2001年12月24日 鲁国税函[2001]7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在支付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数额 较大,一次性扣除对所得税收人影响较大的,可由市级国税局确定,在以后2—3年内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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