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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CTAIS征管软件升级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号录入规则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507号
颁布时间:2001-09-26
2001年9月26日 鲁国税函[2001]50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CTAIS征管软件升级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号位数由11位增加到13位,生成专用税票 上报数据时,系统在13位专用税票号后自动加2位项号,生成15位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号。 在总局未做出明确规定前,为保证CTAIS软件的数据完整性和专用税票上报、清分、挂审 工作不受影响,对CTAIS征管软件中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号的录入规则和上报数据的包含项 号的专用税票号的处理方法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CTAIS征管软件的要求,在CTAIS软件中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时,录入13位专 用税票号,即6位字轨号加7位顺序号。 由于目前出口退税电子审核软件中要求使用13位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号,在总局未 做出明确规定前,各市在每月上传专用税票信息数据时,要对用CTAIS软件生成的FOXPRO 上报数据库中的15位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号进行人工修改,把15位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 号的第2、3位按照原舍位规则人工删除,形成满足上报要求的13位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 号。 各地在上报专用税票生成数据时,必须对15位包含项号的专用税票号修改为13位, 以免影响我省专用税票挂审通过率。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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