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340号
颁布时间:2001-01-18
2001年1月18日 鲁国税函[2001]34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管理 这次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的改版,是国家税 务总局加强专用税票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增强其复写和防伪性能、有效地防止伪 造专用税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方便服务于基层征管工作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 此,各级国税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完善专用税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严密领发、 缴销手续,强化日常使用监督,切实加强新版专用税票的管理。 二、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领取、启用新版专用税票 目前,省局已收到总局改版后的第一批专用税票,其字分别为020011和120011。请 各市国税局按照总局规定的“日常用量加10%周转量”的测算方法,认真测算本市的需 用数量,于7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税收票证单证用存季报表”时,一并报送新版专用 税票第3季度的领用计划。7月15日至20日,各市国税局到省局领取新版专用税票,并逐 级发放至使用单位。各专用税票的使用单位必须最迟在8月1日前全部启用新版专用税票。 三、认真做好旧版专用税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为减少浪费,各地现存旧版涂碳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至2001年7月底。自2001年8月1 日起,旧版专用税票一律废止;各地必须对结存的旧版专用税票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对字别、号码、数量无误后, 造册登记,于8月31日前,将旧版专用税票全部逐级上缴省局,由省局统一销毁。
上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