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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1]39号
颁布时间:2001-07-03
2001年7月3日 鲁财税[2001]39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 住房”,仅限于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其他商 品住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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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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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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