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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63号
颁布时间:2001-07-18
2001年7月18日 鲁国税发[2001]1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 针对部分市在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工作中反映的几个业务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退换已缴纳车购税车辆换证补税问题 已经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在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因质量原因属于国 家“三包”规定范围内由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予以退(更)换的,由纳税人提供退(更) 换的相关证明资料,经市级车购办审验属实收回原车车购税完税证明,换发新的车 购税完税证明。对纳税人退(更)换的车辆高于退回车辆销售价格(计税价格)的部 分,只就其差额部分补征车购税,对低于原车辆销售价格(计税价格)的部分亦不再 予以退税。 二、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纳税人购买需完税车辆因不可抗力因素(风、水、火、震、灾等自然灾害)或严 重意外交通事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缴纳车购税的,应向征收机关申明情况,并 提供有关法定机关资料证明,经征收机关认定,纳税人应在障碍排除后即申报纳税。 三、关于报送机动车统一发票报税联问题 纳税人在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机 动车统一发票报税联交征收机关备案,属于购买旧机动车辆的纳税人,需缴纳车购税 的,可暂不提供机动车统一发票报税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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