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19号
颁布时间:1999-12-28
1999年12月28日 鲁地税发[1999]1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8]6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除审计部门以外,其他监督、 检查部门查出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而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均应比照本通 知规定办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692号)(略) (5)
上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
下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地方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