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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车辆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1999]101号
颁布时间:1999-09-06
1999年9月6日 鲁政发[1999]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 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现行税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车辆的具体税额标准依《车辆税额表》(附后)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车辆税额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化 年税额(元) 备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小型客车) 每辆 260 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 每辆 300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 三轮摩托车包括 三轮摩托车 每辆 72 载货、乘人各种 二轮摩托车 每辆 56 三轮摩托车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每辆 8 包括三轮及其他 畜力驾驶 每辆 12 人力拖行车辆 自行车 每辆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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