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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
鲁地税四字[1997]第6号
颁布时间:1997-05-30
1997年5月30日 鲁地税四字[1997]第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市地反映,对农村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上 执行不一致,有的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有的不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而 仍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要求予以明确。根据省委、省政府鲁发[1994]12号印 发的《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中“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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