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86]76号
颁布时间:1986-07-09
1986年7月9日 鲁政发[1986]76号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6]50号),已印发给 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 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保证地方教育事业的 发展。 二、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征收临时经营的营业税、产品税时, 应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各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县城以上公办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教学 图书、仪器设备和校舍修建等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1)
上一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
下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