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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之前实现的“三税”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鲁税三(90)71号
颁布时间:1990-08-16
1990年8月16日 鲁税三(90)71号 各市、地区税务局: 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省 局已以鲁税三(90)60号转发各地执行。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之前实现的“三税”, 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明确如下:对纳税人一九九○年八 月一日以前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款,在八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仍按 1%的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只对纳税人八月一日以后实现的“三税”税款,按2%附 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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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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