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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1999]266号
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30日 鲁地税函[1999]26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鲁 地税发[1999]77号)要求,严格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问题 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36号)规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 认真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的工本费收取工作。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 多收费或搭车收费,更不得将换证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办理或以其他理由增加纳税人负 担。违者将严肃查处,并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 [1999]608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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