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65号
颁布时间:1999-12-23
1999年12月23日 鲁国税计[1999]6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 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 99]5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迅速 通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纳税人违反规定,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而少缴、欠 缴税款的,各地税务部门在责令其补缴少缴、欠缴的税款后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 的罚款除了应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计[19 99]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执行总局及省局的文件规定, 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上交中央财政的罚没收入缴入地方国库。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 真学习并立即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2 3日 财预字[1999]517号)(略)
上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