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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42号
颁布时间:1999-08-19
1999年8月19日 鲁国税计[1999]42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 998]4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领取,按照鲁国税发[199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 二、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 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 6日 国税函[1998]40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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