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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43号
颁布时间:1999-08-19
1999年8月19日 鲁国税计[1999]43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 9]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及时通知所属,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各种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金额加收的滞纳金及处 以的罚款,必须使用税收票证按相应税种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和规定的入库级次入 库,一律不得使用税收票证或财政收据按"罚没收入"科目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9年9月15日以前对本地区已征收入库的各项 税收罚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根据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金额加 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未按上述规定入库的,应立即由征收机关逐笔填制更正通 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并将检查报告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局;逾期未查未纠的, 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严肃处理或查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1999年7月11日 国税发[1999]1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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