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1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3-02
1999年3月2日 鲁国税函[1999]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直属征收分局、进出口分局、稽查 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 项级科目的通知》(财预字[1999]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行税收票证的填开,按照鲁国税计[1998]25号文件规定执行;最 迟于7月1日启用的新税票,在税票的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两栏分别填列“0490 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049002”、“港澳台 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两个项级科目。 二、省局依此文件对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收会计软件进行修改,修改后将下发各地, 从3月1日启用。 三、对已缴入“0490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的收入;要按照两 个项级科目进行分解,并与国库联系办理调整。 附件: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 科目的通知(1999年2月15日 财预字[1999]30号)(略)
上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基建内部审计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