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45号
颁布时间:1999-11-13
1999年11月13日 鲁国税征[1999]45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统一全省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出口商品企业的财务监 督,如实反映该类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从事生产 经营的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一律由国税机关负责监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 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二、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管理。其发票式样 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发票管理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报省 局备案。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1日 国税发[1999]200号)(略)
上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