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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46号
颁布时间:1999-02-24
1999年2月24日 鲁价费发[1999]4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国税函[1998]41号) 收悉。根据全国统一式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成本,现将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批 复如下: 1、水印纸印手工版发票:25K,3联X25份,7.20元/本,每增加一联, 加收0.80元/本。 2、无碳压感纸印计算机版发票:241mm×153mm,3联×1份,0.80 元/份,每增加一联加收0.15元/份。 3、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7]170号文)中规定取消税务发票管理费,本文核定的发票价 格为最终价格,不得再加任何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注:此件由山东省国税局于1999年3月29日以鲁国税征[1999]13 号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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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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