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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155号
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鲁国税流[1999]155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需使用放大镜进行 鉴别,放大镜的配置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解决,其费用可从专用发票管理费 中列支。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销售价格及领用存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按规定制订专用发票计划时,要事先考虑扩大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等因素,以确保专用发票的正常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 月9日 国税函[1999]86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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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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