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38号
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鲁国税流[1999]38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务管理分局: 省局1998年曾以鲁国税流[1998]42号文下发《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中第八条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供电企业的 预征率为3%。从全省执行情况看,各地既能按照省局规定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又能 将省局清算的增值税税额及时入库,从而保证了我省电力产品增值税任务的顺利完成。 但是从1999年起,由于我省电力企业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部分独立核算的发电 企业电价大幅度提高,致使供电企业税负下降,供电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清算增值税税 额出现了负数。考虑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加强征收管理,保证供电企业增值税均衡 入库,省局研究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全省供电企业的预征率从3%调整 为1.5%。
上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