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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0]9号
颁布时间:2000-03-31
2000年3月31日 鲁国税函[2000]9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针对各地在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待清理呆帐税金审 批处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总局新版征管规程的规定,凡欠缴满三年仍然没有收回的税款,经基层征收 单位核实,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为呆帐税金的,可根据呆帐审批确认书将该项 欠税做待清理呆帐税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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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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