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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二字[1998]第149号
颁布时间:1998-08-04
1998年8月4日 鲁地税二字[1998]第14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准确核实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实际发放数额,在工资 实际发放数小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额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 对企业已按批准提取的工资额税前扣除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工效挂钩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效 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或者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本企业 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部分,不得在本年度扣除,也不得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 后年度扣除,并且要相应核减下年基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 月一日 国税发[1998]86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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