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国税进[1999]29号
颁布时间:1999-11-30
1999年11月30日 鲁国税进[1999]2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出口企业已出口 未申报货物,仍按《山东省国税部门办理单证核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由征收机关按规定征税。同时文中第四条停止执行,即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 货物不再实行先征税再退税的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19 99年10月29日 国税函[1999]713号)(略)
上一篇: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