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49号
颁布时间:1999-09-27
鲁国税征[1999]49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9]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为了认真做好这次原执业税务师考核注册登记工作,各地要对申请执业注册 者进行严格把关,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齐全,并于12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 省局,进行初审。 二、 对初审合格者,要进行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的认定考试。 培训教材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考试试题的命题与卷工作由省局聘请有关专业 人员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培训、考试工作,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 三、 对考试合格者,省局按规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复审。复审合格者,由国家税 务总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四、 各地在核实资格及认定考试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 大范围。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对此次执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7日 国税发[1999]82号)(略)
上一篇: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文字号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