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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322号文的通知
鲁地税计字[1996〕第28号
颁布时间:1996-08-22
1996年8月22日 鲁地税计字[1996〕第28号 各市、地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 作质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6]3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整顿会议工作秩序,把这次整顿与进一一步深 化税收会计改革紧密结合,按文件要求对会计工作进行深入、全面的自查。对发 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完善。 二、按照省局鲁地税计字[1996]17号、鲁地税计字[1996]2 1号、鲁地税计字[1996]2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这次税收执法检查,对 票证的领用、填写、传递、审核、保管、税款的解缴、入库、提退等各个环节进 行认真的检查和整顿,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 三、各地要认真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纪律,严格执行各项提退规定,严密 会计审核手续;切实加强经费开支的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地发挥现有经费使用效 果。 四、各市、地要把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月底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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